为适应当代大学生竞技体育发展和全面提高我院体育竞技水平,强化教练员队伍建设与科学化管理机制,确保我院竞技体育训练与比赛工作的规范化运行,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教练员的选拔由教研室上报,体育系审批的方式完成。
二、教练员要具有较高的自身修养和强烈的集体意识、责任意识、危机意识和安全意识,注重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和以身作则。
三、教练员在训练与比赛中要始终把运动员的思想教育工作放在首位,对所负责训练和比赛的运动员要进行严格要求和科学管理。
四、教练员应刻苦钻研业务和积极更新理念。要认真学习和把握现代先进的训练理论与方法,尽快促进自身知识结构和专业训练技能、技巧水平的全面提高。
五、教练员要针对运动员实际状况,科学制定出完整的训练计划(多周期计划、阶段计划、周计划和课计划),并提出具体的训练与比赛目标要求。目标要求的制定要进行科学论证,经教研室主任签字后上交系备案。系主管人员将按照目标要求对教练员的训练和比赛工作实施有效监控与检查。在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教练员要适时对自身的训练工作进行反馈与调控,以达到训练过程的最优化控制。
六、教练员要力求在训练课任务的制定,内容的安排,手段、方法的选择与运用、运动负荷强度与负荷量的把握上做到:科学、系统、合理、实际、高效。
七、在训练过程中,教练员一定要按规定时间到岗,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禁教练员随意“放羊”。要做到全程监控、合理安排、严格要求和杜绝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教练员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指导训练时,应及时向教研室主任请假,擅自不到岗者将扣除训练补助金,屡次违犯者系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直至取消教练员资格)。
八、教练员要认真做好运动员训练的出勤统计工作。训练期间的每周周一教练员要把前一周运动员的考勤记录表交教研室主任。并由其上交系秘书备案。
九、教练员在规定的训练时间内不许擅自带训校外其他人员。
十、教练员训练和比赛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工作由术科教研室主任总负责。
十一、教练员的奖惩将按院、系有关规定执行。
本管理规定解释权在体育系。